日前,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的决议》,推动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
决议提出,各级政府要树立加强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也是政绩的理念,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要推进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与文化传承、乡村振兴等协同互进,实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各级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职责,各级人大要依法加强监督,加快制定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各地要将加强古厝古建筑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推进古厝古建筑的普查甄别、认定公布、登记造册等,分类制定修缮导则和技术规程,加强数字化建设,推动全省资源开放共享。
决议鼓励积极挖掘古厝古建筑利用的现实价值和可持续发展途径,鼓励发展文化创意、观光研学、酒店民宿等业态,推进文旅融合,深入挖掘阐释古厝古建筑中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神内核及历史文化信息,发挥其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以八闽特色古厝古建筑为载体,传承朱子文化、闽南文化、客家文化、妈祖文化、闽都文化等特色文化,打造海洋文化,打响“福”文化品牌,提升福建文化影响力。要充分发挥福建侨台优势,依托涉侨涉台特色古厝古建筑,讲好中国故事、福建故事。鼓励社会各界以及我国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参与保护利用。鼓励原住居民根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